“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

2010-06-01 11:25:32 来源:大比特半导体器件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建办城[2006]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节电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5]234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意见的通知》(建城[2004]204号)精神,拟定于2007年6月对全疆22个设市城市照明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各地贯彻落实《“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建立城市绿色照明长效机制,强化节能意识,打造节约型城市等情况。

  二、检查范围

  全区22个设市城市

  三、检查内容

  (一)2005年以来,各城市照明是否科学合理,有无建设城市照明“形象工程”等现象。

  (二)城市照明亮灯率和道路装灯率是否达标(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市亮灯率均为97%、道路装灯率均为100%;其他城市为95%和97%)。

  (三)各城市是否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了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四)城市照明电器产品是否达到高效节能标准、非节能灯具是否完成改造、改造前后节能效果如何。

  (五)各城市是否依据《“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制定了符合城市发展实际的城市绿色照明工程建设具体目标和措施。

  四、检查安排

  各城市按照检查要求开展自查,并于6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抽调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有关城市进行重点抽查,主要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填表、现场检查方式进行。重点抽查工作结束,将对检查结果在全区通报。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作好自查和准备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重点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自治区建设厅联系人:曾长平,联系电话:0991-2824295

  自治区发改委联系人:姜子刚,联系电话:0991-2824915

  附件:1、城市绿色照明的要求与标准

  2、城市照明设施普查表(略)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城市绿色照明的要求与标准

  1、城市绿色照明宣传工作深入有效,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市民具有较强的城市绿色照明意识,形成了全民关心城市绿色照明的氛围;

  2、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按国家规定编制、审批并公布实施;

  3、城市照明建设符合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

  4、按规划建设的城市照明项目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符合国家和国标权威照明组织的标准规范;

  5、规划内已建各项照明工程实施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意见书、建设许可证和验收凭证),城市照明文件档案管理科学规范;

  6、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完善,并对照明设备实施智能化照明控制和管理;

  7、城市照明供配电系统的负荷等级、供电电压、控制方式和设备、系统的接地、安全和防雷等均应符合国家电气标准规范的要求;

  8、所有照明设施除满足电气、机械、密封、温湿度、防水防尘和尺度等方面要求外,与环境及被照明对象的风格特征协调一致;

  9、城市照明使用照明器材技术指标先进,照明质量好,节能效果显著,无光污染的绿色照明新产品,较普通照明产品节能15%以上;

  10、城市照明建设交错、用电及供配电设施有保证;

  11、城市照明功能合理与被照明对象(建筑物、构造物、道路、商业街、广场公园、广告标志等)的艺术风格、文化内涵和特征协调一致;

  12、城市照明使用彩色光科学合理,对行人视觉不得产生干扰,不与交通标志灯颜色混淆;

  13、城市道路照明(含立交桥的照明)在保证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兼顾照明灯具、灯杆及相关设备的美观和装饰性;

  14、城市道路照明导向标志显目、设施先进,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15、商业步行街照明的光源光效高、寿命长,光源一般显色指数应大于等于80,色温在3000K-5500K之间;

  16、商业步行街的市政设施,如电话亭、收报亭、行人休闲设施雕塑小品、喷泉及绿化等景观元素照明的亮度明显高于背景亮度;

  17、城市广场和公园等公共空间照明的气氛亲切和谐,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大于等于65;

  18、公共空间的绝对化照明不影响树林、花草的正常生长,绿色乔木和灌木树种的照明用冷白光照射,花卉照明从上向下照射,使用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应大于等于80;

  19、公共空间的建筑物、构造物、雕塑小品、营造灯饰景观的照明方案与景观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20、公共空间的静水水面、喷泉、叠水、瀑布等的照明方案与水景元素的景观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21、室外工作区的照明,主要包括停车场、工业区、工地、铁路站场、停车坪等除满足各自功能要求外,还要防止光污染,不能对环境和人员产生光干扰;

  22、城市功能混杂区域的照明除满足各区自身功能要求外,要综合考虑,统一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防止照明的互相干扰;

  23、建筑物或构造物的照明方法应根据被照明对象的特征确定,不是简单使用单一的泛光照明;

  24、照明建筑或构筑物的表面反射小于20%时未使用泛光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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