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报警服务业政策环境及产业链分析
摘要: 报警服务的发展离不开外部环境的驱动,良好的产业环境是报警服务发展的催化剂。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报警服务外部环境也越来越好,种种迹象表明报警服务发展将进入井喷期。
报警服务的发展离不开外部环境的驱动,良好的产业环境是报警服务发展的催化剂。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报警服务外部环境也越来越好,种种迹象表明报警服务发展将进入井喷期。传统的以人防为主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依靠技防为主的报警联网运营公司逐渐融合向综合安保的方向发展,同时,产业链也越来越长。
报警服务政策环境分析
由于报警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其运行模式和发展道路是与国家的政策、法律环境密切相关的。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发展,发达国家纷纷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报警运营的法律体系和行业规范。在美国、加拿大联合制定的《NBFAA/FARA防盗报警典型条例》中,对报警活动的参与者——报警系统用户、报警监控公司、警察各方的责权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报警监控公司的服务包括对盗窃、抢劫、胁迫和紧急事件的监控、巡逻警卫派遣服务、持钥匙服务、出入确认和远程视频巡逻服务等。
中国在2010年正式颁布《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为报警服务业提供了法律支撑,但是实施以来,保安服务许可进程缓慢,预计传统保安服务公司转制结束后,会有一个大规模的开放时间段,从而加速报警服务的市场化进程。
报警服务管理体制
我国的保安服务企业在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一直是在政府的严格监督和管理下进行活动的,但是,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在实际生活中在正规保安服务公司之外还发展出了其他形式的保安服务企业或者保安服务队伍,因此,对保安服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是不健全和不到位的。20世纪80年代、90年代,最初在全国各地出现的保安服务公司都属于与公安机关政企不分性质的企业,保安服务公司在产权、资金、人事以及利润分配等方面与公安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另一方面,由于正规渠道的保安服务公司不能满足市场对商业性保安服务的需求,因此,从其他渠道又发展出一些不规范的保安服务企业或保安服务业务。这些不规范的保安服务企业或者保安服务业务,基本上不在公安机关的监督和管理范围之内。对社会公众来说,由于分不清到底谁是正规的,谁不是正规的,所以,非正规渠道产生的保安服务企业或者所造成的服务质量差、管理混乱、保安人员违法乱纪等现象都直接到影响到正规的保安服务公司的良好的商业形象。
由于保安服务市场涉及面广,导致许多部门从本部门的利益和管理体制出发,对保安服务业做了不同性质的规定,影响了政府主管部门对保安服务市场进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事实上,保安人员自身素质的参差不齐,导致正规渠道培训出来的保安人员在保安服务市场并不具备特别强的竞争力,客户在市场上可以自由选择的局面也导致了正规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发展受到影响,同时也助长了保安服务市场的不规范。
总之,造成目前保安服务业制度化和法律化方面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政策方面的,也有制度方面;既有管理方面的,也有社会方面的;既有保安服务企业内部的原因,也有目前存在着正规与非正规保安服务市场并行造成的需求与供给的矛盾、管理与脱管之间的矛盾;既有产权关系不清造成的制度松弛,也有缺少内外部的竞争压力,无法建立真正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的问题等。这些原因是长期存在的,需要从政策、制度、市场和社会等各个方面来入手,进行全面和系统的改革才能收到实效。
近几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组织了整治“黑保安”工作,保安队伍管理水平相对提升也为报警服务业的发展奠定了人力防范的基础。2013年3-6月期间,所有公安下属的保安服务公司全部转到国资委,也为保安服务市场化铺平了道路。但是保安服务的许可制度依然是民营企业不可逾越的门槛,国外发达国家案例来看,都是“宽入严督”的政策,通过市场化以及政府监管对报警服务业进行规范。
报警服务相关政策
为提高城市公共事业和社会治安动态管理水平,2006年1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7年10月1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开始施行;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开始施行。除此之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一方平安”,全国很多地方包括北京、上海、广东、重庆、西安等纷纷出台了关于地方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的规章制度,如《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这些政策和地方法规都将对我国报警运营服务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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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服务相关政策法规与标准
公安部针对“3111工程”正在制定统一的规划和行业标准。SAC/TC100计划2008年将要完成《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系列标准共17项,其中《GA/T669.1-2008技术标准通用技术要求(对GA/T669-2006的修订)》、《GA/T669.2-2008技术标准安全技术要求》、《GA/T669.3-2008技术标准前端信息采集技术要求》、《GA/T669.4-2008技术标准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GA/T669.5-2008技术标准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A/T669.6-视音频显示、存储、播放技术要求》、《GA/T669.7管理平台技术要求》、《GA/T669.9-2008技术标准卡口信息识别、比对、监测系统技术要求》、《GA/T792.1-2008技术标准图像信息采集、接入、使用管理要求》、《GA793.1-2008合格评定系统功能性能检验规范》、《GA793.2-2008合格评定管理平台软件测试规范》、《GA793.3-2008合格评定系统验收规范》这12项标准已经于2008年8月批准发布并实施。全国很多地方也有针对地方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制定规划和标准。这些标准化工作的推进和完善也将对我国报警运营服务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以及“智慧城市”的大背景下,作为现代服务业基础的报警服务业,政府将成为推动报警运营服务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报警运营服务业将获得健康和谐的发展,最终形成具有良好人文环境、政策环境、投资环境、市场环境的社会报警服务产业。
产业链分析
服务主体
作为运营服务业务的主体,即运营服务企业,应该是具备一定资金保障及固定营业场所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这是报警服务业社会化、市场化的必备前提。
运营服务企业在提供运营服务业务时,要先用自有资金为客户建设服务系统,并能对该系统进行改进、升级及维保,因此运营服务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技术能力和运营资金,并且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有能力随时整合社会各方的资源,并能在较长的时间内保证系统技术的延续性和实用性。
在整个运行机制中,运营服务企业必须能够起到复核、转发报警信息的作用,即公司接警中心接到报警信息后,对于重点用户要立即向公安机关转发信息;对于非重点用户先进行警情复核,对真实警情立即转发到相关的接警平台。这也是运营服务企业的核心工作。
除此之外,运营服务企业还应能够针对安全防范报警业务知识与技能对从业人员实施职前专业培训和在职专业训练。职业训练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教育;保密制度教育;安全知识教育;报警服务规范及文明执业要求;从业人员的责任、义务;报警服务企业规定的内部条例、规章制度及员工守则等行政规定;通用或常用器材的简单装配检修技能;多种通信方式和通讯工具熟练运用;组织日常的报警服务技能演练和体能训练等。
服务对象
运营服务的对象非常宽泛,既为社会上所有的具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金融单位、博物馆、办公机关、重点公共场所、娱乐营业场所、宾馆酒店、工矿企业、基地仓库等固定目标提供防盗、防灾服务;也为移动目标的防盗、防劫提供服务;还为住宅、社区居民提供防盗、防劫、紧急求助等服务。运营企业提供这些服务,既缓解了公安系统警力不足又延伸了公安的触角。通过将这些服务对象按性质、地域分类划片,接入有不同服务内容的运营服务公司的服务网络内,接受专业的托管服务,保证被服务对象自身系统良好运行,并保证畅通的报警通道。
在产业链中,还有设备制造商负责提供各类技防以及物防设备,有效提高防范的效率以及防范的保障。
而随着网络化的到来,部分电信运营商也通过提供传输“管道”,成为产业链不可或缺的主要组成部分。联通(原由网通运营)的“宽视界”、电信的“天眼”都是视频运营服务的典范。
软件提供商是报警服务应用的主要开发者,国外的服务主体大部分都具备软件开发的能力,在我国还是由传统的IT软件商承担这一角色。
系统集成商是将软件之间或者与硬件进行集成,并进行技防设施的施工,这部分工作一般由服务主体完成,也有部分项目由第三方建设后,交付服务主体运维。从目前来看,我国报警服务主体参与集成的能力较弱,第三方建设情况较多。而国外,由服务主体建设并运维是一个主流趋势。国内部分集成商或工程商也在逐渐的从事报警服务,这种融合在未来是一个趋势,也就是集成商以及工程商的发展归宿就是报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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