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医疗机构浙益眼科中心纠纷案续:中方败诉

2008-12-24 09:37:3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备受关注的杭州浙益眼科中心纠纷案(见本报2008年3月31日《一家合资医疗机构的“突然死亡”》)已获裁决。

  根据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认为,中、外合资方于1995年7月签订的合资合同有效,裁决中方(浙江大学医学科附属第一医院)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合同。并且,仲裁委员会认定,据上述合同,此裁决为终局。

  但裁决作出已逾一月,但中方并未执行任何一项裁决。“判决下来后,院长在一次早会上特地说了,我们并没有输官司,要大家安心工作。”浙益眼科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向记者表示。所以,外方(IBC公司)准备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决:13年前的合同有效

  事情追溯到1995年。在当时提倡探索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医院机构的大环境下,浙江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下称“浙医一院”)与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国际商业咨询公司(IBC of North Carolina,Inc.)决定合资成立杭州浙益眼科诊疗中心(下称“浙益眼科中心”)。当年7月,双方签订了《中外合作经营杭州浙益眼科诊疗中心合同》,约定合作期限20年,中外方分别出资30%与70%。浙益眼科中心成为浙江省第一家中外合资医疗机构。

  1998年4月,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国际商业咨询公司将在眼科中心的70%权益转让给IBC保健公司(IBC Healthcare Limited,下称IBC公司)。

  但这段合作还未走到合同约定的20年就已产生裂痕。2005年起,IBC公司认为浙一医院存在违约行为,2008年1月,IBC公司就此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8年4月,浙医一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反请求,请求裁决1995年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及附件无效。

  在这起纠纷案中,IBC公司认为浙医一院违约的焦点在于,双方在1995年的合资合同中约定:“(浙益眼科)中心承担省卫生厅和浙江医科大学下达的教学、科研和预防、医疗任务”,“中心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保证基本医疗需求的满足”,浙医一院“不再设置与中心业务相竞争的项目”。

  IBC公司认为,从2005年起,浙医一院在其城站院区开设了“城站院区眼科”,又在位于庆春路的门诊大楼八楼、九楼设立眼科,对眼科中心形成竞争,构成违约。

  此后,IBC公司进行了多次交涉,但浙医一院并未停止违约行为,反而在2007年8~9月,以施加压力的方式,召回了按照合同约定派遣到眼科中心的全部工作人员,导致中心在9月10日突然歇业,停业至今。

  浙医一院则有不同的说法。该医院认为,其城站院区眼科是原杭州铁路中心医院的一部分,系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4年确定由浙医一院成建制接收。而门诊大楼里的眼科是城站院区眼科的接诊点。

  最后,根据双方出具的证据,仲裁庭首先认定13年前的合同为合法有效。

  鉴于浙医一院在庭审中亦对其保留城站院区眼科和在门诊八楼、九楼设立眼科的事实没有异议,仲裁庭认为浙医一院已构成故意违约,应停止违约行为。

  裁决尚未执行

  在浙一医院位于庆春路的门诊大楼,记者发现被裁定为违约开设的眼科依然在营业,一些医护人员告诉记者,浙医一院并没有通知过他们医院有停止眼科的打算。

  浙医一院党委书记吴水珍向记者表示:“医院还没有开会讨论出结果,这个事现在还不好说。”

  而就在门诊大楼背后,原浙益眼科中心所在的小楼,已开始内部装修。就此,IBC公司副总裁韩凯向记者承认了准备恢复浙益眼科经营的打算,并对裁决结果的执行表示失望,“裁决后我们与浙医一院方面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是始终没有见到他们执行裁决的行动。”

  据了解,裁决书规定中方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30天内将关于律师费及仲裁费的裁决执行,但是至发稿前,浙医一院方面并未向IBC公司完成支付。

  韩凯表示,浙益眼科中心是浙医一院和IBC公司共同投资的,暂停营业一年多来,对双方都造成了损失,现在应当尊重裁决结果,尽快投入到继续履行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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