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照明要与自然夜空和谐
按济南市规定,下列范围内的场所和设施应建设景观照明设施:主要道路沿街的建(构)筑物;高层建筑、大中型公共建筑;高架道路、广场、公园、各类桥涵、各类公共用地;体育场(馆)、剧院、美术馆、博物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体育文化设施;户外广告及商业性牌匾、字号、标识;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设施。
济南市要求,逐步实施城市景观照明集中监控和分时控制模式,努力降低电耗;加强对景观照明设计方案的论证和审查,要按照照明节能设计标准,推广使用高效节能产品,禁止使用低效的照明产品;要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健康为宗旨,积极推广绿色照明,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景观照明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引导城市景观照明向"高效、节能、环保、健康"的方向发展。
据了解,今后一个时期,济南市将编制和完善城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和部分主要道路、重点景区的景观照明详细规划,制定城市景观照明的技术规范,城市景观照明要严格按标准设计、按规划建设,讲究亮度和色彩的科学配置,避免光污染,使景观照明与自然夜空相和谐;加快城市景观照明的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法规、规章制度,依法治理该建不建、建而不用、建而不管以及光污染等问题。
济南市规定,5月至10月份亮灯时间为19:00至23:00,11月至4月份亮灯时间为18:00至22:00,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应当通宵开启,遇有重大活动,需要延长景观照明设施开启时间的,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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