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支持企业“走出去”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崔俊慧2006年8月曾表示,对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退税政策,是支持“走出去”战略相关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鼓励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具体措施之一,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规定,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在计算设备折余价值后也可办理退税。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崔俊慧在“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还指出,该通知采取“排除法”明确了出口退税的范围,即对除国家不鼓励出口的货物以外的其他出口货物,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都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通知明确了需要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明确规定不享受出口退(免)增值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另一类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条件的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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