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政策

2011-06-16 14:56:11 来源:千龙网

摘要:  根据《办法》,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的政策,对相关企业进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关键字:  旧电器,  销售凭证,  发票

从个人手中收购应登记出售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从企业收购应登记企业营业执照有关内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发票,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保修服务……商务部昨起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6月23日。  

根据《办法》,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的政策,对相关企业进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旧电器回收、销售企业无需商务部门许可、备案,本市在流通领域也没有相关管理规定,《办法》颁布实施后,将按照要求制定本市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的政策。

不实名最高罚款500元

旧电器电子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等产品。《办法》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在收购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内容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商标、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和生产日期。从个人手中收购时,还应当登记出售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从企业收购时,还应当登记企业营业执照有关内容。经营者应查验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质量、性能和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以此作为定价依据,并将查验结果和收购价记入产品档案。经营者应向购买者出示产品档案,不应刻意隐瞒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情况。

违反上述规定,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翻新需记入产品档案

《办法》规定,经营者对产品自行维修、翻新,应当将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及翻新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记入产品档案。维修、翻新后,拆解下来的废弃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维修、翻新应当保持或改善节能、环保性能,注意使用节能、环保工艺和器材物料。

未将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及翻新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记入产品档案资料的,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维修、翻新后拆解下来的废弃物,未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擅自进行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保修期不得少于3个月

根据规定,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粘贴旧货标识,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保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地记录。

经营者应在旧货市场或政府部门指定的交易场所销售。丧失全部使用价值、需要报废,以翻新冒充新产品,未张贴旧货标识,在抵押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期间,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走私、来历不明或有赃物、走私嫌疑,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禁止经销。

旧货将有工商注册标识

旧货市场应建立对经销商资质审核等管理制度,健全经销商档案。鼓励旧货市场建立健全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对经营者收购和销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信息及时进行统计并发布,包括品名、商标、类别型号、数量、单价、经销商、购买者等内容。鼓励旧货市场特设报废家电储存专区,并提供报废家电集中收集、运输的服务。

中国旧货业协会负责设计制作旧货标识,经工商注册后,向旧货市场及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提供。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实行归口管理,制定有关规章、政策,负责行业管理指导,对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现状

买二手家电麻烦多

“修3次了,还是修不好,现在再打电话,卖家都不来了。”在海淀区厂洼路租房的李先生花700元买了一个二手冰箱,用了不到两个月,修的钱都快够买一个新的了。

“家电都是房东从旧货市场买的,空调启动后噪音很大,还有一股难闻的气味。”在丰台区租房的张女士表示,到了夏天真是犯愁,不开空调热得受不了,开空调熏得受不了。

“到了夏天,空调、冰箱很好卖。”一位二手家电卖家表示,旧家电的销售情况不错,刚刚有顾客买走两台。记者发现,二手家电普遍不知来源,没有发票,保修期也是卖家自己定,从1个月到3个月不等,有的干脆不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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