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政部再投10亿力挺LED等新兴产业

2011-09-15 17:39:43 来源:南方都市报

摘要:  《办法》规定,每只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新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同时明确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

关键字:  产业基金,  国家财政部,  发改委,  新能源汽车

继首批20家产业基金设立之后,国家财政部发改委于9日联合发布的《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主要投资领域为: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中国有限合伙人协会秘书长徐刚认为,发改委此举,既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也放大了资金效应,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下一个支柱产业诞生。

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

中央财政将再次参股创投基金,扶持企业抢占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制高点。

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

《办法》规定,每只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新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同时明确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

此外,参股基金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或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中央财政对每只参股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且与地方政府资金同进同出。对投资于初创期项目资金比例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参股基金,可适当放宽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参股比例限制。参股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

中国有限合伙人协会秘书长徐刚告诉南都记者,国家创投基金的运作主要依托国家和地方政府合作,吸引社会资金联合发起,根据地方产业特点和区位优势来设立创投基金。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深圳等7个省市进行了试点,设立了20个创投基金。据称,第二批创投基金数量也是20家,预计在三季度前筹建完毕。按20%估算,中央财政投入10亿元,与第一批规模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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