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8月1日施行
摘要: 《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8月1日施行
关键字: 城市照明管理,
《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8月1日施行
城市主干道亮灯率须达98%
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将于8月1日施行。
规定要求,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装灯率要达到100%,城市主干道亮灯率要达到98%,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要达到96%;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率要达到95%,景观照明设施的完好率要达到90%。
规定要求,城市照明设施一般故障应于24小时内排除,严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于3个工作日内排除;遇突发危急故障、重大安全隐患或极端恶劣天气时,应于1小时内采取有效处置措施,防止造成次生事故;因改造、维护或抢修,需要整体关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布。
规定提出,严禁在城市功能照明中使用多光源无控光器的高能耗低效率灯具;严禁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制造光污染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新建、改建和维护城市照明设施,严禁使用没有取得节能认证的低效率、高耗能照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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