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基亚销售进网试用手机被起诉
2006-09-28 10:44:59
来源:半导体器件应用网
9月27日下午,罗秋林穿梭在长沙市宝南街的各个手机市场,仔细调查诺基亚手机中一些带有“进网试用”标志的产品销售情况。
不久前,他代理的一起起诉诺基亚公司的官司,在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开庭。起诉的主要原因是手机的入网标志是“进网试用”,而不是通常的“进网许可”。按照法律规定,这种处于试用阶段的手机不应该公开上市销售。
诺基亚销售“进网试用”手机被起诉
委托罗秋林律师打这场官司的是衡阳市民罗旭。他使用的诺基亚3230手机有130万像素,一度让他颇感称心。但时间一长,他发现手机经常在通话时“死机”。
一次,他发现手机机身贴的入网标识是“进网试用”,而不是他平时看到的“进网许可”。于是找到了在衡阳一律师事务所工作的王泽平。
王泽平随后发现,市场上销售的诺基亚公司生产的20多款手机,贴的都是“进网试用”标志。他决定帮罗旭起诉销售商和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判决诺基亚公司商业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赔偿。
据悉,当前衡阳的当地法院已经受理了3起投诉诺基亚手机的案例,还有多位消费者跃跃欲试。
王泽平介绍,3年前他就开始关注类似问题。2003年4月,王泽平的哥哥在衡阳市某通讯公司营业厅以3700多元的价格购得一台韩国品牌手机,使用100天后便出现自动关机的现象。王的哥哥将手机送到营业厅,要求他们兑现“三包”服务。经销商收下这台问题手机后,认为是“经检测手机主板进水,不予免费保修。”
王泽平后来发现该手机机身上粘贴的是一张“进网试用”标志。经搜寻相关法规条例了解到,进网许可标志是一种质量标志,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不得进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后来这家通信公司同意一赔二,王泽平兄弟放弃了起诉的想法。
“进网试用”手机能否公开销售
今年9月中旬,罗旭起诉诺基亚公司的官司在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开庭。
诺基亚公司代理人出示了一份信息产业部设备认证中心的文件,证明诺基亚3230手机符合信息产业部门的规定,可以进入市场销售。
但原告律师罗秋林认为:该文件是由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下属的一个二级机构整顿办出台的,但落款又是另一个部门——标志真伪鉴定部。
第二是,在这份文件中竟然出现了“效力”误写成“效率”的差错,显然不正常。
第三是,这个文件被提供的是一个复印件,真实性存在疑问。
王泽平认为,标志真伪鉴定部只是有权对进网许可和进网试用的标志的真伪进行鉴定,无权对两种标志的效力和允许进入市场销售作出决定。
诺基亚公司代理人答复说,原件在信息产业部,他们拿不到,法院可以去调查取证,至于“效率”应该是笔误。
诺基亚公司代理人又出具了3230型手机的“入网试用”批文,证明该款手机经过了信息产业部的相关检测。他们提出,进网许可标志并不是进网许可证,进网试用标志与进网许可标志效力是相同的。
就在此案开庭后不久,罗秋林发现市面上热销的诺基亚3230、诺基亚N70以及诺基亚6681等型号手机,贴的都是“进网试用”标志。
罗秋林调查的结果是诺基亚公司生产的20多款手机,使用的都是“进网试用”标志。其中多款手机都有多项标准没有或者正在等待国家相关质量部门的检测。
罗秋林认为,手机没有检测或者待检的项目没有达到标准就上市,是诺基亚公司把试用的风险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这对消费者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试用期内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试用批文所批准的试用规模和试用范围进行试验,并积极跟踪产品标准及试用情况。
在法庭上,诺基亚公司代理人对此疑问的答复是:没有检测或者正在待检是因为目前的标准没有能力检测,或者没有制定标准,这也就没办法知道它是否合格,是否会对人体有害,而是应该等待标准出台后再检测,那个时候他们再申请入网许可证。
9月26日,记者电话采访了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的一名工作人员。他说,“进网试用”和“进网许可”的手机具有同等效力,对于消费者而言,质量都是没有问题的。他解释“进网试用”的手机在质量和标准等方面,是因为检验的标准跟不上,所以先使用这种标志。
而在信息产业部官方网站行政审批一栏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文件中规定: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罗秋林认为,按照《移动电话机试用规范》有关规定,“进网试用”是有严格操作标准和流程的,制造商把这种处于“试用”阶段的产品直接上市销售而不作出说明,实际上是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打法律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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