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新液晶电视以次充好涉嫌蒙蔽消费者
2006-09-20 09:25:18
来源:半导体器件应用网
记者今天在中国3C消费求助社区看到安徽芜湖的赵女士关于夏新液晶电视的投诉,作为3C消费求助社区的特约记者也对此事件进行了关注:一直以来,赵女士就想买台液晶电视,她通过查看网上的资料,对比、筛选之后对夏新LC-47HWT2情有独钟。2006年9月9日,赵女士便去当地一家商场购买该款液晶电视。购机前,赵女士和商家声明,该款液晶电视有两个版本,网上也曾多次报道夏新存在以次充好的行为,自己想要购买的是高分辨率的普通型,经一再确认后,赵女士付款两万元,回家等待商家发货了。谁知,商家送货上门的还是低分辨率的时尚型,而非自己想要的高分辨率的普通型。赵女士对于夏新涉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非常愤怒,并表示要找夏新讨一个说法。
赵女士投诉的原文如下:
我早就想购买液晶电视,一直在观望、比较,觉得夏新LC-47HWT2这款液晶电视性能比较好,这次正赶上我所在的安徽省芜湖市几家商场正在做活动,于是我在芜湖南京新百大厦定下了这款机子。
因为事先在网上看见过一篇文章,说这机器有两个机型,所以我再三强调一定要物理分辨率为1920x1080的普通型机型,不要物理分辨率为1366X768的时尚型机型,并告诉营业员网上有过用时尚型冒充普通型欺骗消费者的多次报道,营业员也特地打电话到厂家,确认给我的是分辨率1920x1080的机型。在此情况下,我才付清全款,并要求商场在发票上注明“分辨率1920x1080”、 “ 普通型”。
我以为这样就可以万事大吉了,谁知到货后,外包装上赫然三个大字“时尚型”。我立即拒收,并联系商家,商家答复,已经问过厂家,“时尚型”就是分辨率1920x1080的,普通型才是分辨率1366X768的。
我疑惑,莫非网上登错了?所以我提出,不管什么型,我只看说明书上的指标。在商家售后人员到场的情况下,我们共同打开机子外包装,果然说明书上写的是:分辨率1366X768。
为此,我要求商家换货,商家回答等双休日过了再联系,并主动提出让我把这台机子安装好先看,等到货再给我换回来。我哪敢答应,让他们立即把货带走。
到了星期一,商家答复厂家没有这个机型的货,让我到商场调换别的品牌。我这才反映过来上当了。我实在不相信象夏新这么著名的公司会一而再、再而三地使出这么卑劣的手段,用一种型号的机子配置两种不同的性能,宣传的是高性能的,发货的是低性能的,能骗得过去的就骗,骗不过去的就以没货为由退钱,反正是只赚不亏。
我原先一直是抵制日货,力挺民族品牌的,可是这样的民族品牌真让我寒心。极少数的中国人,你为什么要丢我们的脸!这件事我一定要夏新公司和厂家给个说法!
记者看到这个投诉以后,立刻与赵女士取得了联系。她又向记者简单的叙述了事情的过程,她认为夏新以次充好这样的事情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应该不是夏新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的。而是有故意的嫌疑,她已经尽力在购买前避免此事的发生,要求销售人员在发票上标明,但是结果依然如此。“他们就是想骗,人家不注意的就骗过去了,骗不过去的就告诉我们没有货,不卖了。骗一个赚一个,骗不到也不吃亏”说到此,赵女士难掩心中的怒气“我不同意他们退钱,就要求送来我购买的东西,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另外也要提醒更多的消费者,一定要留意产品的细节,说不定现在有好多消费者被骗了还不知道呢。”
记者又去了夏新的网站,看到产品列表里这样写到“惊视系列 LC-47HWT2/LC-47HWT2(时尚型)”,可见 LC-47HWT2确实分两种机型。记者详细看一下产品名称下面的介绍,丝毫没有提产品的物理分辨率。
记者又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我们建议赵女士可要求夏新及商家按消法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此外,我们也要提醒广大消费者:请慎购夏新液晶电视,密切注意产品参数后再进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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