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引导社会消费向节能环保型发展,支持自主创新,积极推进我省科技进步,促进节能环保建设和发展,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以下统称认证产品)制度。政府采购目录优先考虑认证产品,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对认证产品的采购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切实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标明经有关部门认证的自主创新、节能、节水和环保产品。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国家和本省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认证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认证产品的具体要求。不按要求采购认证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积极支持自主创新产品,并将国家的政策精神落实到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环节。
(一)在招标文件的制作环节。对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可在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在注册资金、生产业绩等方面适当降低资质要求,放宽这些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标准和条件;对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或优先采购的,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
(二)在招标评审环节。根据不同类别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在评审标准中增设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评审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强制采购的节能环保和优先采购的自主创新产品,在评审时给予其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2、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强制采购的节能环保和优先采购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分别给予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
3、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对强制采购的节能环保和优先采购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技术评标项中要增加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评分因素,给予其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4、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要将对产品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10%幅度的,应当确定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三)在合同签订及履约环节。对属经国家或省相关部门认定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可采取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免履约保证金及缩短付尾款的期限等措施予以支持和保护。
完善认证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认证产品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三、建立激励认证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国家和本省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认证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四、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对属经国家或省相关部门认定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采用减免标书费用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等措施,减轻生产和经销企业的负担。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自觉执行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约束力度,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年度考核中扣分。对于在政府采购中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鼓励和表彰。要记录认证产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实行信用管理,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同时要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将各部门、各单位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范围,共同做好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工作。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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