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美国光伏补贴违反WTO规定
摘要: 经过长达9个月漫长而认真的调查,商务部8月20日发布2012年第52号公告(下称“公告”),终裁认定美国可再生能源6项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违反WTO相关规定,构成对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对美出口的贸易壁垒。
近来针对我国新能源产品频举“双反”大棒的美国,实际上一直在“贼喊捉贼”。
经过长达9个月漫长而认真的调查,商务部8月20日发布2012年第52号公告(下称“公告”),终裁认定美国可再生能源6项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违反WTO相关规定,构成对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对美出口的贸易壁垒。
据本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取的消息,我国下一步很可能会将该终裁调查结果提交至WTO进行裁定,并在WTO框架下由中美双方磋商解决美国可再生能源政策存在的贸易壁垒问题。商务部建议,企业要善用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美6项扶持政策有违WTO规定
据介绍,2011年11月25日,应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能源商会的申请,商务部依据《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的规定,对美国可再生能源6项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发起贸易壁垒调查。
继今年5月24日,商务部公布上述调查的初步结论后,8月20日又正式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对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贸易壁垒调查的最终结论》(下称《最终结论》)。
记者注意到,《最终结论》表明,美国华盛顿州“可再生能源生产鼓励项目”、马萨诸塞州“州立太阳能返款项目II”、俄亥俄州“风力生产和制造鼓励项目”、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鼓励项目”、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制造鼓励项目”、加利福尼亚州“自发电鼓励项目”6项被调查措施构成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的禁止性补贴,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的有关规定,对正常国际贸易造成扭曲,构成对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对美出口的贸易壁垒。
以美国华盛顿州“可再生能源生产鼓励项目”为例,在该项目中,华盛顿州政府从2005年7月开始向通过太阳能、风能或厌氧沼气发电的个人、企业和地方政府提供资助,资助标准为0.15美元/千瓦时。同时,使用华盛顿州制造的太阳能电池板发电,鼓励倍数为2.4;使用装配有华盛顿州生产的逆变器的太阳能或风力发电机,倍数为1.2;使用华盛顿州之外的设备发电,倍数为0.8等。
中方认为,该项目对购买美国各州制造的可再生能源产品提供鼓励措施,在法律上明显背离了WTO相关规定,因此该补贴应予以禁止。
中美或在WTO框架下磋商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商务部在公告中称“将依法采取相关措施,要求美方取消被调查措施中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定不符的内容,给予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公平待遇”,但未就此详述。
对此,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负责人认为,贸易壁垒调查不同于“双反”调查,难以证实对象国出口产品对发起国产业造成的伤害,也难以采取对其提出诉讼等措施。“所以商务部公告中谈及的‘相关措施’很可能是将终裁调查结果提交给WTO进行裁定,并由中美双方在WTO框架下进行磋商解决。””该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对于这一观点,在本报致电采访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相关负责人时,得到了肯定的答复。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前述在WTO框架下解决贸易壁垒问题只是未来可能采取的一种措施,商务部还将根据国内产业需求和其他方面考虑,再做后续决定,具体措施有多种可能性,其中包括对美国出口中国新能源产品发起“双反”调查。
而在一位长期关注中美新能源贸易纠纷的业内人士看来,根据惯例,两国一旦发生贸易纠纷,均会优先选择根据对方已行措施,后发制人地采取反制措施,进而始终掌握“贸易战”的主动权,“因此商务部在公告中并未言明可能采取的后续措施。”这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
事实上,美国近半年来已对中国清洁能源产品实行了频繁的“双反”行动:今年3月,美国商务部初裁对中国光伏组件产品征收2.9%—4.73%的反补贴关税;5月,初裁对中国出口的太阳能光伏组件产品征收31%—250%的反倾销关税;7月,又初裁对中国生产的风电塔筒征收20.85%—72.69%的反倾销税。
中投顾问新能源行业研究员萧函认为,此次商务部终裁美国可再生能源政策有违WTO规定,将对双方造成不良影响,“双输”局面或在所难免。“中美两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明争暗斗,矛盾逐渐激化,贸易争端显现。新能源企业受到严重冲击,盈利能力大幅下滑,能否自保已成为头等大事。”萧函不无忧心。
中企应善用贸易壁垒调查制度
据悉,这是继中国输日紫菜“反壁垒”第一案后,中国企业第二次尝试通过贸易壁垒调查制度解决贸易摩擦。前述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表示,壁垒调查制度成为企业解决出口问题的一种新途径,企业要善于运用。
这位公平贸易局负责人指出,通过贸易壁垒调查这一途径,商务部可以将企业的诉求反映给目标国,从而推动企业出口障碍的解决。《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4月22日,商务部应江苏省紫菜协会的申请,对日本紫菜进口措施发起贸易壁垒调查,成为中国具有标志性的第一起贸易壁垒调查案件。
在调查期间,日本政府最终取消对中国产干紫菜的歧视性措施,并就解决烤紫菜对日出口问题作出了相关承诺,中国紫菜得以重返日本市场。“贸易壁垒调查为双方提供了磋商和沟通的平台,是一种比较温和的解决方式。”上述负责人表示。
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如果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被认定构成贸易壁垒,商务部可采取进一步措施要求美方取消被调查措施中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定不符的内容,给予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公平待遇。这些措施包括进行双边磋商、启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或其他适当措施。
“虽然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性,但这种途径对企业‘走出去’有很大帮助。”前述负责人据此建议,企业要善于运用这一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