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尚德寻求法律渠道争取再生

2013-05-21 09:12:09 来源:大比特商务网 点击:1306

摘要: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有三种破产程序,即清算、重整与和解,无锡尚德则属于企业挽救性质的重整程序,而不是企业破产倒闭的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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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有三种破产程序,即清算、重整与和解,无锡尚德则属于企业挽救性质的重整程序,而不是企业破产倒闭的清算程序。

不要把无锡尚德破产重整误解为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传统的破产程序,也是破产法中最基本的制度。破产清算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与监督之下,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有序地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程序。破产是对债务人现存全部经济与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在破产人为企业的情况下,还直接导致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律后果。

重整与和解程序则是对债务人企业的挽救程序。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挽救价值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采取企业股权、资产重组与债务清理等措施,使企业或其经营之事业避免破产清算、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和解是指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避免企业倒闭清算。

重整制度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是预防破产最为有力的制度。我国《企业破产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建立了重整制度,体现了现代破产法的社会价值发展取向,对于健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积极挽救企业的再建型债务解决制度,重整不像破产清算那样,简单地将债务人企业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而使其消灭,也不像和解程序只消极调整债务关系,不涉及企业的资产与业务重组等实质挽救措施。重整制度将债务清偿与企业拯救两个目标紧密结合,一方面,通过对债务关系的调整,消除破产原因,避免企业破产;另一方面,则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建立在债务人企业复兴的基础上,全面采取重整措施,力图保留企业的营运价值,并最终使债权人得到较破产清算更多的清偿。

重整程序不仅可以在更大程度上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出资人的正当权益,而且可以防止出现企业连锁破产、职工失业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不稳定等问题,对于我国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无锡尚德启动破产重整程序以求挽救是有勇气的

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企业受到严重影响,特别是光伏产业的企业,受到产能过剩、他国贸易保护等多方打击,一些企业出现债务清偿危机,陷于破产困境。面对危机,有的企业自力更生,努力改善经营、筹措资金,与债权人协商延缓清偿债务,虽也有成功者,但在金融危机海啸的背景下多数收效甚微,往往只是勉强苟延残喘。有的企业老板见危机解决无望,索性弃企跑路,把烂摊子甩给社会。

还有的困境企业可能在地方政府看来意义重大,认为其已经“大到不能倒”了,于是政府出面以行政干预的方式去挽救,给予各种政策支持,指令银行贷款,乃至直接投资,其间也时见或明或暗的违规甚至违法的行为,如强制不许银行收贷,干涉法院不许执行债务人财产,支持赖债不还等。但由于这些非市场化的措施只是“治标不治本”,往往是经营上的亏损窟窿越拖越大,甚至让救生者也陷入泥潭。

也有的企业如无锡尚德,遭遇债务危机后,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毅然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力图通过法律手段以求挽救。应当说,这样做也是需要勇气的,要直面未来的各种困难,要克服社会的种种偏见,包括对破产制度的误解。许多人包括企业家并不知道在破产法中还有专门为挽救企业而设置的重整制度,有的即使略知一二也并不熟悉具体制度,这就需要我们对破产法进行更为广泛、深入的普及宣传,使其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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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是预防破产、挽救企业的最有力制度

重整之所以被人们公认是预防破产最为有力的制度,是因为它具有许多特殊的法律调整手段。

企业挽救时间提前、保护措施有力

提出破产或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之可能时就可以提前提出。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也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申请。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所有的债务清偿停止,利息停止计算,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中止,对抵押等物权担保财产的执行也要中止,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债务人可以缓解债务清偿负担,获得法律保护的恢复经营期间。

重整挽救措施多样化

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以及新的战略投资者等利害关系人均实质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新的战略投资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置换营业或资产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依据破产法规定,为继续经营新获得的贷款、新发生的债务都可以作为共益债务,处于优先于旧债的清偿地位,这就有利于消除新债权人的顾虑,使企业获得新的资金与交易支持。

重整程序对当事人具有更强的强制性

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股东组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的情况下(但至少需有一组通过),如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批准。人民法院可在满足保证反对者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等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使重整挽救无法进行。

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订、执行重整计划

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制订重整计划,并在重整计划被批准后负责执行重整计划。这可以消除债务人及其高管人员对重整的抵制因素,保障其合理的既得利益,促使其在发生债务危机时尽早申请重整。

当然,企业要申请启动重整程序也是应具备一定条件的,即具有挽救价值与挽救希望。

如果企业在发生债务危机后,能够及时启动重整程序,可以为企业挽救提供最大的成功机会。

无锡尚德重整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目前,无锡尚德的重整案件刚刚启动,法院尚未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审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也还没有召开,重整计划草案更未及制定,很多重要问题从法律意义上讲未及查清。所以,目前情况下对案件具体问题还不宜推测或评论。但是,我们可以借鉴其他类似重整案例,对无锡尚德重整案提出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企业集团破产中的关联企业问题

无锡尚德是一个企业集团,企业集团中存在许多关联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陷入困境往往会将一些关联企业也拉入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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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企业集团及关联企业的破产重整会产生与单体企业不同的新问题:一方面,关联企业间的特殊关系往往成为彼此间违法进行非市场化的利益输送的便利条件,导致关联企业间利益分配不均,在重整时会严重损害外部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另一方面,一些关联企业之间资产、债权债务、经营、人员等各方面高度混同,存在错综复杂的关联交易,给重整工作带来很大困难,致使关联企业的个别重整难以进行。因此,对企业集团关联企业的重整就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调整手段。

目前各国规制关联企业重整的手段主要有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衡平居次”原则以及实质合并即合并重整原则等。“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控制股东滥用法人人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由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其核心是否定子公司的独立人格,让控制股东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衡平居次”原则,又称“深石原则”,是指在从属公司特别是子公司破产(包括重整)时,将控制公司通过不公平行为取得的对从属公司的债权的清偿顺序,安排在其他债权之后。

在多个关联企业人格严重混同的情况下就需要采取合并重整的措施。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破产法立法指南》第三部分“破产企业集团对待办法”指出,“实质性合并”是将企业集团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单一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对待。也就是将多个关联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处理,对各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合并计算,关联企业间彼此之债权和担保关系全部消灭,以合并之后的破产财产统一清偿各合并企业的所有债权人。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集团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案例也已经不少,如纵横集团合并重整案、中谷糖业集团合并重整案、“科弘系”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华伦集团合并重整案、太子奶集团合并重整案等。上述各种方法适用于不同的具体情况,目的就是要矫正在企业集团内部因控制关系致使市场规则扭曲下的不当行为,公平维护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对破产欺诈行为的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一些债务人陷于破产境地后,由于其对财产已经丧失实际利益,将全部用于对债权人清偿,可能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偏袒性清偿。撤销权的设立,就是纠正债务人的这些违法行为。为此,《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对此作了规定。破产撤销权被视为实现破产法公平清偿原则最为重要的制度,体现了破产程序中重大的利益博弈,这也是无锡尚德在重整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公平维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在重整中对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维护,需特别注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表决与批准环节。在企业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股东的股权等权益应当进行相应调减,以维持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与公平。在债权人等的利益保障方面要注意以下三个要点,第一是保障任何一个反对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依据重整计划都可以得到不低于其依法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可得到的清偿或清算利益,这是对当事人权益保障的最低底线。第二是要保障任何一个利害关系人组别在重整计划中所处的优先或劣后的清偿顺序应与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受偿顺序相同,而且在其获得全额清偿之前,清偿顺序在其后的利害关系人不能获得任何清偿,但经协商该利害关系人自愿接受不利顺序者除外。第三是要做到公平对待,即处于同一受偿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在重整计划中应获得相同的清偿利益,除非该利害关系人自愿接受不利的条件。

虽然重整更多体现的是一个利益协商的机制,但也是有其规则底线的,这是所有参与者需要遵守的游戏规则,无论是政府还是法院均无例外。

复杂的涉外关系需要妥善处理

无锡尚德是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其股东及关联企业均存在涉外因素,关系更为复杂,需要依法妥善处理,这也是在重整程序中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无锡尚德的重整程序正在进行中,期间难免会遇到诸多新问题,对破产法的实施与完善提出挑战。我们也期待无锡尚德早日通过法律渠道再获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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