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美、韩多晶硅反倾销 欧盟调查结果未公布
摘要: 根据商务部2013年第48号公告,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在华存在倾销。其使中国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7月18日,业界翘首以盼一年之久的多晶硅“反倾销”初裁结果终于揭晓。
根据商务部2013年第48号公告,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在华存在倾销。其使中国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商务部此番发布的“反倾销”初裁结果只针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而我国曾于2012年11月1日明确立案的欧盟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结果,暂时不在公布之列。
对此,一位不愿具名的权威知情人士向记者独家透露,“未来,待对欧洲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初裁结果公布后,我方将会‘学习欧盟’,与之展开价格谈判”。
依法裁定美韩多晶硅倾销
对于此番美、韩多晶硅“反倾销”初裁的发布,中国多晶硅企业实质上已足足等待了一年之久。
早在2012年7月20日,应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提起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而今,经过近一年的客观、公正调查,商务部初裁认定: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存在倾销(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调查,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7月24日起,对来自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采取征收保证金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交相应的保证金。
据记者了解,如欧盟公布对华太阳能板“反倾销”调查初裁结果后,欧洲进口商(采购中国太阳能电池板的欧洲企业)需缴纳的“保证金”一样。若未来我国对美、韩多晶硅“反倾销”终裁结果税率高于初裁结果税率,则进口经营者(采购美、韩多晶硅的中国企业)无需对其此前所缴纳的“保证金”进行追加;若终裁结果税率低于初裁结果税率,则超出部分的“保证金”还将退还给这些进口经营者。
将与欧盟展开价格谈判
公告显示,商务部初裁认定的美、韩各公司倾销幅度相应临时保证金比例分别为,美国: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57%、REC现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57%、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53.3%、MEMC帕萨迪纳有限公司53.7%、AEPolysiliconCorporation57%、其他美国公司57%;韩国: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12.3%、OCI株式会社2.4%、韩国硅业株式会社2.8%、KCCCorp.andKoreanAdvancedMaterials(KAMCorp.)48.7%、InnovationSiliconCo.,Ltd.48.7%、其它他韩国公司12.3%。
这意味着,自7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将依据上述各公司临时保证金征收幅度向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事实上,此前最令各界关切的我国对欧盟多晶硅“双反”调查结果,并未与美、韩一并发布。
去年11月,我国商务部分别以2012年第70号、71号公告,公布了对欧盟多晶硅“反补贴、反倾销”调查立案的决定,并同时宣布,将该调查与2012年7月20日商务部已发起的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进行合并调查。
就此,业界人士向记者表示,“实际上,我国对欧洲的多晶硅‘双反’调查已与对美韩调查同步完成”,之所以尚未公布,原因是,“后续将就多晶硅进口价格与欧盟展开谈判。”而这一“价格谈判”,恰是此前欧盟对华光伏实施“双反”后,采取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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