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光伏价格承诺是“双刃剑”

2013-08-05 10:32:40 来源:国际商报 点击:1199

摘要:  中欧光伏案达成了价格承诺安排,这不仅可以避免贸易争端继续升级,对国内企业转型升级亦有裨益。

中欧光伏案达成了价格承诺安排,这不仅可以避免贸易争端继续升级,对国内企业转型升级亦有裨益。但也有分析指出,除这些积极因素之外,中欧光伏价格承诺协议仍有不确定因素。未来,随着国内外同行的技术进步以及石化能源价格的降低,中企若受价格承诺的条款所制,或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价格竞争优势。

8月2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已正式批准中欧光伏贸易争端的“价格承诺”协议,该方案将于8月6日起实施。

短期而言,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光伏产业联盟等中国光伏产业代表与欧委会就中国输欧光伏产品贸易争端达成的价格承诺无疑是有利的。它使中欧双方迄今涉案金额最大的贸易争端得以避免走向全面摊牌,中国光伏产品得以在双方协商达成的贸易安排下继续对欧盟出口,并保持一定市场份额,产业不确定性大大降低。毕竟欧盟迄今仍然是中国光伏企业最大的销售市场。在自由贸易的最优结果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这不失为一项次优选择。

考虑到最后达成的最低进口价格为0.56欧元/瓦,接近7月欧洲市场的中国光伏面板现货价,低于秉持保护主义立场的欧洲光伏产业联盟所要求的0.8欧元/瓦,此项承诺在短期内并没有逆转中国光伏产品在欧洲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而且,据路透社有关报道,此次达成的价格承诺协议规定,中国可向欧盟市场提供70亿瓦光伏面板,相当于2012年欧盟光伏面板消费总量150亿瓦的47%,超出部分加征47.6%的关税,这样一个市场份额尚可接受。考虑到价格承诺和关税等导致的价格上涨,很可能致使欧盟内部光伏市场需求萎缩,未来短期内的70亿瓦在欧盟市场所占份额有望高于47%。实际上,自从欧委会6月5日提出初步关税方案以来,欧洲光伏产品需求和销售已明显萎缩。而且,此项价格承诺如能与国内产业重组相结合,有望推动国内光伏产业重组,加速技术落后的低效率光伏企业退出市场。

长期价格或下行

尽管如此,中欧光伏价格承诺协议仍存在不确定性。由于尚未公布协议详细条款、定价公式和实施年限,价格承诺协议的定价规则是否具备足够弹性则成为最大忧虑。受技术进步、替代化石能源行情变动因素的影响,光伏产品成本和价格在长期内存在较大下行压力,如果价格承诺协议的定价规则未充分考虑上述因素而过分僵硬,且实施年限过长,价格承诺将意味着中国企业在长期内将因强制执行的高价而被逐出欧盟市场。

任何产品的合理价格都必须考虑技术进步的影响。一般而言,光伏这类新兴产业技术进步还会快于一般的传统产业;换言之,光伏产业生产效率提高、成本下降的步伐将快于一般传统产业,过去10年的发展情况已经证实了这一点。尽管过去10年中国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效率提升、成本下降步伐大大快于其海外同行,但这并不意味着未来几年内海外同行不会实现足够显著的技术进步和效率提升、成本下降,即使进步,仍然小于中国企业。

或受化石能源冲击

全球光伏产业最大的竞争对手不是国内外同行,而是传统化石能源。在新世纪以来这一轮初级产品牛市中石油天然气等常规能源价格持续大幅度暴涨的背景下,光伏产业才得以实现高速增长。由于太阳能发电在供应电力稳定性等方面与常规的火力发电站相比处于劣势,如果不能迅速降低成本,在初级产品行情下行的大环境中,这个产业将沦落深渊。不要以为国际市场油价还在百美元上下浮动,就对光伏产品降低成本的压力掉以轻心,须知国际市场油价暂时居高不下与金融市场炒作阿拉伯动乱题材关联密切,并非建立在坚实的基本面基础之上。鉴于中国环渤海煤炭价格已从高峰时期的1200元/吨跌落到600元/吨以内,美国“页岩气革命”也对国际天然气市场价格施加了强大的向下压力。随着美国趋向放松液化天然气出口管制和澳大利亚等国面向东亚市场的天然气项目陆续投产,全世界价格最高的东亚天然气市场有望价格大跌,在替代化石能源价格腰斩的情况下,油价难以长期高高在上。

在上述两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倘若中欧光伏价格承诺协议的定价规则过分僵硬,不能对未来传统化石能源价格下行和技术进步及时作出足够的调整,而欧盟和其他国家企业却仍然享有定价自由权,三五年后,甚至两三年后欧盟市场上就会出现这种情况:传统化石能源和欧盟、其他国家光伏企业产品价格已经大大下跌,中国大陆光伏企业虽然仍然保持着生产效率和成本优势,在此价格下仍然可以取得合理利润,却因为价格承诺条款僵硬而只能人为维持较高定价,结果被市场淘汰。要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也要通过启动国内市场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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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被“反垄断”

另外一个不确定因素在于此项价格承诺协议及其实施与所谓“反垄断”之间的关系。此次谈判和为此发表声明的是5家行业组织: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全联新能源商会、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中国光伏产业联盟。未来具体执行实施这项价格承诺协议的相信也是这些行业组织,特别是机电进出口商会。这种做法,本质上就是我国曾实行多年的通过外经贸商会设立商品分会协调会员企业行为、避免低价竞销的做法。然而,在中国对外经贸实践中,海外贸易保护主义者企图将反垄断作为对华贸易保护新武器的倾向正日益强烈、明显。它们希望通过这一工具消除中国产业提升市场地位、增强谈判能力的可能,让中国产业维持低价竞销、肥水外流的局面,自己则立于不败之地。

中美维生素C反垄断案迁延8年,美国纽约东区法院陪审团于今年3月14日裁定中国维生素C生产企业垄断操纵了美国维生素C市场,原告要求中国被告企业支付3倍于他们认定的所谓损害金额(5410万美元)的赔偿。此案向中国产业界敲响了警钟。我国曾经建立实施过的出口商品价格协调机制,不管是对30多种重点、大宗和敏感商品实行的海关审价、商会预核签章,还是通过外经贸商会设立商品分会,协调会员企业行为,抑或与此相似的安排,均有被指为“垄断操纵”之虞。

这样一来,在惯于强词夺理、巧立名目的美欧面前,中欧光伏价格承诺协议完全可能被指为“垄断”而横生波折。对于这种潜在风险,不可完全无视。同时,为降低我国出口产业在欧盟市场的反垄断风险,有必要借此案争取欧盟正式认可中国曾经实施过的和未来可能再度实施的出口商品价格协调机制,同意不将其列为“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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