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三分天下 发展正途还需商业模式

2013-08-07 10:38:25 来源:能源 点击:1555

摘要:  大力发展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是中国的百年大计,国家应在不受任何利益集团干扰的情况下研究中国能源发展顶层设计,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来发展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

大力发展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是中国的百年大计,国家应在不受任何利益集团干扰的情况下研究中国能源发展顶层设计,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来发展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也面临着环境压力到了无可复加的程度。如果再不下决心彻底改变现在的经济发展方式、能源结构和消费模式,不在今后二、三十年内实现能源转型,能源短缺和环境的持续恶化就不能得到根本的改善。

长此以往,不但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常规资源消耗殆尽,经济发展也不可持续。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大力发展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是中国的百年大计,是中国能源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唯一出路。国家应在不受任何利益集团干扰的情况下研究中国能源发展顶层设计,制定科学的能源战略和目标,应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来发展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

三分天下的模式

近来大家讨论最多的是“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广义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不但包括分布式并网光伏系统,也包括离网光伏系统,较为严格的定义如下:分布式发电(DistributedGeneration),通常是指发电功率在几千瓦至数十兆瓦的小型模块化、分散式、布置在用户附近的,就地消纳、非外送型的发电单元。主要包括:以液体或气体为燃料的内燃机、微型燃气轮机、热电联产机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

目前分布式发电系统有三种类型。第一种,光伏系统直接通过变压器并入中压公共配电网,并通过公共配网为该区域内的负荷供电,其商业模式只能是“上网电价”,即全部发电量按照光伏上网电价全部出售给电网企业。

第二种,光伏系统在低压或中压用户侧并网,不带储能系统,不能脱网运行,目前中国90%以上的建筑光伏系统属于此种类型。采用的商业模式是多种多样的:“上网电价”(Feed-inTariff)模式、“净电量结算”(NetMetering)模式和“自消费”(Self-Consumption)模式(即“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这是世界上最多的光伏应用形式,我国“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光电建筑”项目都属于此类,我国即将出台的分布式光伏补贴政策也针对此类形式。

第三种,光伏系统在低压用户侧并网,带储能系统,可以脱网运行,这种形式就是“联网微电网”。所采用的商业模式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这种类型目前国内几乎没有。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只要是在电网与用户的关口计费电表内侧并网,属于“自发自用”的光伏系统,都应看作是“自备电厂”;分布式发电不一定非要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商业模式,也可以采用同大型光伏电站一样的“上网电价”政策,统购统销。

简言之:“自发自用”的光伏系统必然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而分布式光伏发电却不一定非要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商业模式。

2010年以后,光伏成本大幅度下降,在欧洲光伏电价普遍降到了20欧分/度以下,而欧洲各国的电网零售电价普遍在20-25欧分/度,光伏进入“平价上网”时代。于是,2011年德国推出了“自消费”政策,鼓励光伏用户自发自用,2012年,德国的光伏电价(13-19欧分/度)已经大大低于电网的零售电价(25欧分/度),光伏用户通过“自发自用”光伏电量效益明显,自消费市场迅速扩大。据统计,2012年德国光伏市场的三分之一是“自消费”市场。

“自消费”政策的原则是:“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光伏并网点设在用户电表的负载侧,需要增加一块光伏反送电量的计量电表,或者将电网用电电表设置成双向计量。自消费的光伏电量不做计量,以省电方式直接享受电网的零售电价;反送电量单独计量,并以公布的光伏上网电价进行结算。在这种情况下,光伏用户应尽可能全部将光伏电量用掉,否则反送到电网电量的价值要小于自用光伏电量的价值。

中国虽然目前还没有达到光伏平价消费的阶段,但在今后2~3年内就有可能在工商业用户建筑上实现光伏的平价消费,因此研究制订中国光伏平价消费政策是很有必要的。

现行政策的弊端

2013年3月,发改委价格司对外公布了“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价格政策”的征求意见稿,方案要点如下:(1)4个分区标杆电价(统购统销模式):0.75、0.85、0.95、1.0元/度;(2)对于分布式光伏自用电,在用电电价基础上给0.35元/度补贴;(3)分布式光伏的反送电量按照当地脱硫电价收购(大约0.3~0.4元/度)+0.35元/度;(4)合同期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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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光伏“上网电价”(FIT),在这里不做评论,仅对分布式光伏的补贴政策进行分析:这种补贴方式和商业模式与德国目前执行的“自消费”模式类似,也是“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于德国光伏已经进入“平价上网”,自发自用部分不需要国家补贴,而中国还没有达到“平价上网”,自用光伏电量部分仍然需要补贴,这就使得这个政策执行起来比德国复杂得多。

比起光伏上网电价补贴办法节省国家补贴资金(实际上是电网公司承担了脱硫电价和销售电价的差额)。光伏上网电价补贴办法是在脱硫燃煤电价(大约0.40元/度)基础上补;如果光伏合理电价是1.2元/度,上网电价办法国家每度电补贴0.8元/度,而自消费电价办法按照公布的补贴额仅为0.35元/度。

固定度电补贴方式补贴标准透明,操作简单,国家补贴资金仅与光伏发电量有关,不受不同用户的用电电价和电网峰谷电价差别的影响。但也会带来如下问题:由于是在用户用电电价之上固定额度补贴,因此光伏度电收益直接受用户用电电价水平的影响,工商业用电电价在0.8-1.4元/度,大工业用电电价在0.6-0.8元/度,公共事业单位用电电价在0.5-0.6元/度,政府建筑、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单位、农业用电和居民用电则只有0.3-0.5元/度。

因此,存在收益不公平的问题,而且对用户和建筑的选择就变得很复杂,因为只有电价高的工商业建筑(>0.8元/度)才能够赢利。

随着用户用电电价的逐年提高,光伏项目业主的收益会水涨船高。如果目前电价1.0元,加上0.35元为1.35元;每年电价涨幅为5%,10年后用户电价达到1.5元,度电收益达到1.85元/度,20年后将更高达到2.4元/度。光伏发电的收益逐年提高,可是国家一直在补贴,这个政策使得光伏项目业主随电网电价的涨价而获得不当收益,显然不合理。

由于这种政策的自用光伏电量的收益高于反送的富余电量,因此光伏发电与负载日分布的匹配特性至关重要,如果特性不匹配,经济效益会大打折扣。

由于是自发自用,20年都要有稳定的负荷才能保证收益,如果发生经营不善、倒闭、或搬迁,都会对光伏项目的收益带来致命的打击。有实力的电力开发商很难介入,市场推动缓慢。

因为大的电力开发商肯定会在别人的屋顶上开发项目,由于是自发自用,开发商必须同建筑业主签订节省下来的电费转交给开发商的节能管理合同,这会带来非常大的后遗症,对项目开发商是极大的风险。如果大的电力开发商不介入,全靠用电户自建自用,则分布式光伏市场很难在短期扩大。

模式建议

“上网电价”法的优点是明显的,建议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开发商可以自由选择商业模式,也可以选择风险高、收益高的“自消费”模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也可以选择无风险、长期、低收益的“上网电价”政策;

对于“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自发自用部分,不建议采用“一刀切”的度电补贴方式,建议采用“固定收益分区电价”,即根据太阳能资源条件确定分布式光伏固定收益电价,这个电价要明显高于光伏分区上网电价,如:

所谓固定收益电价就是:自消费抵消的电网电价+国家补贴=固定收益电价,即国家只补贴电网零售电价与固定收益电价的差额,这样的话,无论电网零售电价的差异有多大,在相同的太阳能资源区,大家的收益都是一样的,这样就做到了公平收益,而且随着电网电价的上涨,国家补贴逐年降低,不存在不当收益的问题。采用固定收益电价还有一个更大的好处,所有建筑都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开放,没有选择建筑难的问题,低电价建筑国家补得多,高电价建筑国家补得少,公平收益,有利于光伏市场的迅速扩大。

由于“净电量结算”操作简单,不存在光伏发电与负荷不匹配的问题,随着电网电价的上涨,光伏对于很多建筑和用电户都将达到平价,不再需要国家补贴,建议从2013年起,对于“自建自用”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允许采用“净电量结算”政策。“净电量结算”政策不存在交易,也就不存在某些开发商开不出发票的问题。有了这个政策,即使国家不支付补贴,这一市场也会迅速扩大。至于“偷电”问题,完全可以采用技术和法律手段杜绝,不能因噎废食。

为了便于开发商介入,一是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商业模式可以自由选择,开发商既可以选择“上网电价,统购统销”政策,也可以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政策;二是对于“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政策的项目,也应通过电网企业进行结算(具体操作程序略),千万不要让开发商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同建筑业主进行交易,有诸多弊端,以前已经有过惨痛的教训。

分布式光伏市场能否真正启动,关键在于激励政策和商业模式,如果政策科学、合理,各方受益,而且程序透明、可操作,开发商便于介入,相信中国的分布式光伏市场必将迎来高速发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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