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达股份: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2-06-18 09:45:53 来源:中财网 点击:1772

摘要: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键字:  精达股份,  

精达股份 600577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12]第027号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精达特种电磁

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潘平、宋世俊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召集、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提出。

3、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2年5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距2012年6月1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达到15日的通知期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资料

已经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5、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6月15日下午3:30开始,在铜陵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北段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其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

知相一致。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股份220,704,03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0.61%;全部为有效表决权票。经查验,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世根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增补董事的议案》,该审议表决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

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百分之百赞成票数通过。

本所律师参与了表决票的计票监票过程,表决方式及表决过程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铜陵精有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2年6月15日在安徽省铜陵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2份。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宋世俊

经办律师: 潘平

宋世俊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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