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开发利用新能源的思路
摘要: 新能源,又称非常规能源,是相对传统能源而言的,对它的认识难在“新”字。所以,开发利用新能源的全过程更需要重视研究科学道理和规律,避免凭直觉或仅依以往经验做决策。许多科学道理并不深奥,然而历史却反复证明,真正做到遵循科学规律,并不是一件容易事。
新能源,又称非常规能源,是相对传统能源而言的,对它的认识难在“新”字。所以,开发利用新能源的全过程更需要重视研究科学道理和规律,避免凭直觉或仅依以往经验做决策。许多科学道理并不深奥,然而历史却反复证明,真正做到遵循科学规律,并不是一件容易事。
一、研究认识新能源
新能源有着不少与传统能源不同的特性。除大家熟知的可再生永续利用和无与比拟的清洁,还有一些突出或鲜明的特点:
其一,能量密度低。例如,太阳辐照总能量巨大,但地球单位面积获取的光照能量相对较小。风能亦是如此,潮汐能、波浪能、生物质能都有类似特点。而传统能源,像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一次能源,水电、火电、核电等二次能源,能量密度都很高。如果将传统能源看作聚集起来的“能量块”,新能源就是铺在大地上的“能量膜”。对于这样两类密度形态相差较大的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经济条件是不同的。
其二,供能过程具有随机性和间歇性。而且随机出现的间歇性电力对受端系统动态稳定有较大程度的影响。因此,在能源产业当前可接受的经济性条件下,新能源尚难以单独承担起连续供能和跟随用户需求、灵活调节供能量的任务。这对传统能源却不成问题。世界上有不少电力系统全部由火电厂供电运行,而挪威的电力系统几乎是一个纯水电系统。
其三,不能大规模储存。尽管作为二次能源的电力按现有技术条件和经济性水平不能大规模储存,但与新能源相比,水能、煤炭、石油、天然气、核电站燃料这些可用于转化电力的一次能源,能够较为经济地“堆存”一段时间,也相当于将电力储存一段时间,在供应时跟随用户需求变化。
其四,经济性尚不具备竞争力。尽管如此,世界上许多国家仍然打破常规,支持经济性较低的新能源产业,宁愿拿出政府补贴,暂时牺牲一部分国民经济整体效率,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应当说这与当今人类社会遇到传统化石能源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等问题和矛盾的压力有关,同时也是基于对新能源的经济性可以在不远的将来,接近或者达到传统能源经济性水平的乐观预期。反过来看,如果新能源在提高经济性方面没有持续和明显进步,就不可能发展起来。
二、开发利用新能源思路探讨
(一)由于新能源具有能量密度低、带有随机性和间歇性、尚不能商业化储存的特性,根据技术经济约束条件,宜采用分散式、分布式开发方式,将其就地、就近利用。
许多发达国家开发利用新能源比我国早,在发展思路、模式和方法上积累了丰厚经验。归纳起来,他们实际上遵循了一个哲学道理:将分散的资源分散利用。欧洲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采用了分散开发、就地供电模式。例如大家熟悉的北欧诸国,风电机组星罗棋布、三三两两,还有许多是单台接入20千伏-10千伏以及电压等级更低的电网,大都直接接到供电系统。德国光伏发电容量为1732万千瓦,2011年底将达2300万千瓦,超过我国三峡水电站装机规模,基本都分散地建在用电户屋顶,分布式接入系统。用电户可以投资风电光电,自建自发自用,调度机构优先调度、系统整体平衡调节,富余电量可向电力市场出售,供电不足则由大系统补给。如此开发模式,优点显而易见:一是电力就地消纳,基本不弃风不弃光,电量得到充分利用;二是不用远距离送电,故不用配套新建大量高压、超高压输变电设施,节省大量投资并减少大量输电损耗;三是电源分散,故接入系统电压等级很低,好比在“毛细血管系统”里运行,出力不稳定的新能源电力对涉及主系统安全和电能质量的电压和频率等重要参数指标影响甚微。
相比欧洲其他国家,西班牙风电开发较为集中,但单个风电项目规模仍很小。据西班牙官方网站资料,至2011年6月底,该国风电装机共2115万千瓦,其中规模在1万千瓦以下风电项目个数占21%;1-2万千瓦的占24%;2-4万千瓦的占37%;4-5万千瓦的占15%。而5万千瓦以上规模项目个数仅占3%。
除我国外,美国风电集中程度最高。全美现有风电装机4000万千瓦,其中10万千瓦以下规模风电场个数占总数的80%;10-20万千瓦规模风电场项目个数占到15%左右;大于20万千瓦的仅占4-5%。
(二)现阶段新能源发展离不开政府补贴,但政府补贴政策需要贯彻效率原则,政策实施要依靠竞争和比较机制,并应体现阶段性变化,不断降低补贴幅度,尽可能减轻因发展新能源给国民经济带来的负担。中国经济实力尚排在世界百位之后,用不起昂价能源。
政府补贴资金全部取自于民,是国民经济为使用新能源付出的额外成本。那种认为只要是“新能源”,天经地义要由国家补贴的观点是片面的。所以,补贴政策一是要体现阶段性,仅在新能源技术、产业尚不能与传统能源竞争的特定阶段实行。今天补贴是为了明天减少补贴和后天不再补贴。如同培养未成年人走入社会。
二是要考虑成长性,对商业化新能源项目补贴的对象应是已经具有成长性的技术且能够通过自身技术进步和商业化规模扩大,不断降低成本的企业;而更为低廉的成本又成为进一步扩大发展规模的条件,由此形成以政府阶段性适度补贴为始基的良性循环,目的是使新能源能尽快在经济上提高竞争力。至于新能源领域处于萌芽阶段的各类新技术,则应由科技管理系统制订扶持政策。新能源技术研发是我国最薄弱的环节,亟需科技口努力突破,而不应当用国家的科技资金大规模补贴以获利为目的的商业性建设项目。
三是要紧扣实际业绩。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要的是电量!实践证明,度电补贴模式可靠性相对较高,政府补贴看的是实际发电业绩,“先发电后结算”。而那种先行拨付一定比例项目建设资金的直接补贴模式,发电效果不易掌控,管理难度较大。多年来新能源领域存在五花八门的“骗补”现象,不乏名人、学者参与其中,应时刻警惕。
四是要建立竞争和比较机制。毫无疑问,政府补贴属于行政范畴,官员主导责无旁贷。然而,国内外实践都证明,政府新能源补贴政策的实施,应当也能够通过竞争和比较机制实现。例如,对同一个项目,通过竞争性招标比选,以选择开发商。在效益相同的条件下,哪家企业要求的补贴资金较少,就授予哪家投资开发。近年来,竞争机制明显有效地促进了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风电的度电价外补贴额度已从几年前的0.4-0.5元,下降到目前的0.2元左右,使有限的补贴资金发挥出更大作用。
总之,采用分散式、分布式开发方式开发利用新能源,在政府补贴的扶持下,将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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